“拆迁安置事关城市发展和社会建设大局,因为我审核把关不严,险些给国家造成损失,我感到非常内疚。今后一定引以为戒,坚决杜绝此类错误……”近日,怀远县一名负责征迁安置项目审核工作的干部,在接受县纪委监委第八纪检监察室诫勉谈话后,作出了深刻反省。这是该县纪委监委精准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咬耳扯袖”、抓早抓小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怀远县纪委监委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监督和约束并重,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及时对犯错干部进行提醒谈话,持续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该县纪委监委坚持关口前移,将“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列入日常监督、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范畴,灵活运用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方式,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及时发现并处置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据统计,今年以来,运用“四种形态”处理478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262人次,占比达54.8%。
同时,为增强监督实效,该县纪委监委对受到“第一种形态”处理的党员干部,适时开展回访教育,跟踪了解其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充分把握回访教育对象的整改情况及思想认识,帮助受处理干部正确认识错误、卸下思想包袱,重拾干事创业信心。
此外,在深化运用“第一种形态”实践中,该县纪委监委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业务骨干领学促学作用,学深悟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确保在精准运用上有依据。同时,坚持承办部门内部分析、分管领导与承办部门共同研判、委主要领导召开集体会议“三个层面”集体研究,加强审核把关与集体会商,确保处置意见更精准、标准把握更统一。(蚌埠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