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手记】在“切磋”中贯彻监察法

时间:2018-04-20 10:53    来源:蚌埠市纪检监察网  
【字体: 】      打印

“小胡,这起监委留置第一案办的够硬啊,整个卷宗我们审阅过了,证据完整、事实确凿,以我的经验看,基本上达到了刑事诉讼的标准。”3月27日一大早,从检察院转隶至审理室的老侦监科长凌以强便捧着厚厚的卷宗,来到我的办公室。

“多亏你们审理室的提前介入,以前有反贪部门做后盾,我们对证据搜集及标准适用的把握不够严格,现在不一样了,有了监察法的约束,就必须要保证证据质量。”带着有法可依的坦然,我说道。

“是呀,监察法颁布的太及时了,不然这起留置第一案还真有些棘手。不过该案中有一笔资金性质的认定不够准确,我们认为王晓春以他人名义借用公司5万元资金的错误事实应该定性为贪污,而不是挪用公款。”老凌话锋一转,直指问题要害。

“不对呀,这笔资金虽然实际上被王晓春占为己有,但从账面上显示,则是王晓春假借施工单位名义从公司预借的工程款,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挪用公款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挪用其主管、管理、经手的公款、公物,如此看来,王晓春的行为符合该定性啊。”我自信满满地反驳道。

“挪用公款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而贪污对行为人的手段加以了明确,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且需具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占有故意的构成要件。”老凌耐心的解释,“王晓春假借施工单位名义,伪造公司有关负责人签字审批,采用骗取手段从公司‘借出’5万元占为己有,且在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后,为掩盖犯罪事实,安排施工单位出具虚假借据,无论在主观上还是手段上都符合贪污犯罪的特征。”

“这张借据实际上是没有承担主体的,就是犯罪嫌疑人意欲逃避法律责任的欺骗文书,这样看来,我们在定性方面确实不够严谨。”我默默地点头,为刚才的“班门弄斧”自惭形秽。

……

王晓春的案件已告一段落,我的内心却久久未能平复。而这场面对面的业务“切磋”,也让我深深思考。如此业务“切磋”只是我们在查办该起监委留置第一案中践行监察法、实战融合的一个缩影。回顾整个案件历程,虽然困难重重,但有了宪法地位和监察法的强大之撑,有了转隶人员的搭肩作战和专业支持,有了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逐步转化,整个案子办下来可谓顺水行舟,不但让我们看到了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全面覆盖和权威高效,更让我们在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的道路上越发自信。

但是,打铁必须自身硬,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我们要学的、要做的,永无止境。王晓春作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由于丧失理想信念,又处于日常监督的空白区域,最终倒在欲望面前,走上不归路。监察法既然来了,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就必须扛起政治责任,用好这一反腐利器,在依法惩治腐败的同时,把精力投放到大量的监督工作之中,通过日常监管、教育转化,实现对公职人员从一个好人变成“阶下囚”这一大段过程的有效管控,不但要让监察法掷地有声,更要让监察法在每一名公职人员的心中生根发芽。(五河县纪委监委 胡松)

技术支持:安徽子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http://www.yeecm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