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干部群众热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获表决通过

时间:2018-03-20 15:17    来源:蚌埠市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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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在五河县广大干部群众中引发热议,大家纷纷表示,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国家监察法的通过,意味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县人大机关干部表示,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通过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县纪委监委干部认为,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了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为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工作提供了有效遵循。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尽快学懂弄通,全面提高业务水平,为监委履行监察职能担当尽责。

“国家监察法在内部制约和监督方面规定了严格措施,并从多个方面明确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为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提供了方向,也确保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县委党校副校长姚启高说。

“以往反腐败中的监督工作主要针对党员和公务员,对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特别是对一些非党员的村干部的监督可以说是空白的,国家监察法的通过弥补了这块空白,通过对他们开展监督管理、教育转化,从而实现对村干部从一个好人变成‘阶下囚’的这一大段过程的有效管控。”沱湖乡纪委书记沈伟表示。

“国家监察法的通过,不但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的问题,也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齐了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空白’,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确保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从小的层面看,也为我们企业发展提供了良好保障。”五河县飞宇轴承有限公司负责人戴宇凯说。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下一步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监察法依法履职,继续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和完善配套法规制度上下功夫,将监察的震慑力贯穿于公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成治理效能。”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王五洲表示。(五河县纪委、县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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