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监察体制改革】老反贪局长的新“问题”

时间:2018-01-03 17:16    来源:蚌埠市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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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冉晨雾重,晖晖冬日微。清晨的阳光为连日来的寒冬天气带来些许暖意。结束了晨练,我早早的赶到了单位,

“大伟,你来这么早,正好我有个案子向你请教。”刚进办公室,第五纪检监察室的主任韩修雷便敲开了审理室的门,手里还捧着一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韩主任,您也够早的,怎么了,有何指示。”我问道。

“大伟,东刘集镇乔集村党总支委员张为克的案子我们已经查清了,其本人存在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4700元的行为,但是在处分建议适用条款上我还有些搞不明白,想请教请教你。”韩修雷一边详细的介绍着案情,一边翻开《条例》指给我看,“我仔细研究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只有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比较适合,不过还有些牵强,想请你给出出注意。”

“韩主任,您进入角色可真够快的,若在以往,这样的案子恐怕很难引起反贪部门的关注吧,现在都用上纪律手段了。”一个多月前,县检察院原反贪局长韩修雷与检察院其他8名同志一同转隶至县纪委,县监委成立后他们很快便投入了新的“战场”,张为克的案子便是韩修雷负责查办的第一起案件。连日来,脱下“检察蓝”的同志们一边认真参加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一边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纪法融合,现如今的韩修雷也一改往日的构罪思维,在办案中融入了纪律底线思维。

“这个案子用违反廉洁纪律、侵占公私财物去定性确实有点不太恰当,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张为克作为党员,还是作出了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针对这样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适用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也就是第二十八条‘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之规定。”仔细翻阅了《条例》后,我向韩修雷解释道。

“这下我就明白了,我回去再认真研究研究,看来我要学的东西还很多啊。”韩修雷说。

“韩主任,您到岗后每天的工作任务那么重,还要坚持学习,真是不容易。” 看到韩修雷认真的模样,我不禁对这位转隶而来的老反贪局长肃然起敬。

“大伟啊,你不知道,第一次查办违纪案件,我的压力很大,毕竟跟违法犯罪行为斗争了大半辈子,对违纪行为真不知道如何下手,幸亏委里及时组织了的培训,打破了我的惯性思维,也谢谢你们在业务上对我们的毫无保留。”韩修雷激动地说。

……

送走韩修雷回到办公室后,看到他落下的那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崭新的封面已然泛起了微微褶皱。监委成立后,每个人都在新征程上不断努力,作为纪检监察战线上的一员,我们更要奋力前行。(五河县纪委、县监委审理室 张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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