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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纪检监察机构月度述职及报告工作暂行规定》


2021-02-19 10:39 来源:固镇县纪检监察网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请示报告工作,提升工作质效,促进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纪检监察机构包括,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派驻(出)机构、机关各部室。

第三条  述职报告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数据与实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讲成绩与讲问题相结合;坚持结果导向,总结思考与改进提升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每月向县纪委常委会述职,经常性地向纪检监察协作组组长或主管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工作。

月度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当月工作开展情况、特色做法、存在问题和下个月工作计划。

第五条  月度书面述职报告应当于每月26日前,经纪检监察协作组组长或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交办公室,同时报送电子版。办公室统一收集整理,形成全委工作总结后,连同各纪检监察机构月度述职报告报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审阅。

月度述职报告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应当在次月召开的县纪委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既述工作成绩,也述未及时报送的原因。

第六条  县纪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中旬召开一次会议,开展理论学习,研究案件和其他“三重一大”事项;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召开县纪委常委会扩大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排部署工作。

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拟提交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或审议的议题书面材料,报纪检监察协作组组长或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交办公室。办公室统一收集后报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审阅。

第七条  分管领导原则上每月上旬召集各纪检监察协作组组长召开一次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函询情况报告、初核后不予立案的问题线索情况报告等。

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书面材料,报纪检监察协作组组长或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收集后报相关领导审阅。

上会议题经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通过或修改完善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收集报主要领导审阅,同意后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县委巡察办参照本规定报送月度书面述职报告。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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