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蚌埠市淮上区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2-28 11:20    来源:淮上区纪检监察网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区纪委常委会的体领导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职责

区纪委常委会在区纪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主持经常性工作。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根据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并报请区委批准。

2.研究分析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处理和解决重大问题的建议,协助区委制定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规定和重要制度。

3.研究区纪委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决策、重要请示、基本建设和重大财务支出等事项。

4.研究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采取“两规”措施和结案处理,决定、批准给予或变更、撤销、维持对党员干部的处分或处理意见。批复下级请示的案件,以及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的申诉案件;审核需报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的案件。

5.研究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事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提出纪检监察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意见。

6.研究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审定以区纪委监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电;审议全委会向区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审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7. 研究区委委员、纪委委员提出的询问和质询事项;听取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和本委有关室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8. 负责召集区纪委全委会,确定全委会的议题和议程,对应当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组织落实区纪委全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接受全委会的监督。

9. 讨论区委提拔任用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

10.对其它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工作原则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政治方向,强化政治定力,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风的与时俱进,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以人为本、执纪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4.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维护班子团结。书记既要善于总揽全局,管方向,抓大事,又要带头遵守组织原则,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监督,支持常委会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常委要增强责任意识和全局意识,既要对分管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又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主动从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支持书记和其他常委的工作,接受书记和其他常委的监督,努力形成同心同德、密切配合、团结和谐的生动局面。

5.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落实“三转”要求,聚焦主责主业,集中精力谋大势、议大事、抓落实。凡属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凡是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6.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三、议事程序

1.确定会议议题。需提请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先由主管常委或监委委员提出意见,分管副书记同意,报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后,由办公室协调,具体安排。重要议题会前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进行沟通。常委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主持人提出。

每次常委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对确有必要提交常委会研究的临时性议题,由书记决定并及时安排会议研究。讨论干部问题,应严格按程序办理,不搞临时动议。

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主办室应准备充分,对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须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分管副书记和主管常委、监委委员要认真审核把关。不成熟的文件或问题,不提交常委会讨论。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各常委,涉及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同时送达。各常委在会前要认真阅读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并准备意见。

2.会前充分酝酿。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3.会议召开。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委到会方可举行。研究决定案件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建议,可用书面形式提出。

与会人员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要严格保密。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常委本人或其亲属时,常委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4.决定事项程序。常委会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是:由议题提出室的负责人作简明扼要的说明;主管或分管领导补充说明;常委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综合意见。

会议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保证常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必须在充分听取常委和列席人员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会议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

5.列席人员。不是常委的区监委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常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的需要确定。

6.会议记录。常委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列席人员、发言等作如实记录,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四、健全会议制度

1.坚持和健全常委会例会制度。市纪委常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的,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2.坚持和健区纪委常委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增加次数。民主生活会要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功经验和做法,认真准备,保证质量。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撰写分析检查材料,会上开展积极的善意的实事求是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如实上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坚持和完善区纪委常委会集体学习制度。传达学习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没和反腐败斗争重要文件及上级有关重要文件。

五、文件审签

1.以区纪委名义上报市纪委、区委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全局性工作的重要文件,应经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书记审签。

2.以区纪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审阅后,由分管副书记审签,重要文件由书记审签。

3.以区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管常委审签,重要文件由书记或副书记审签。

六、决策实施

1.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副书记、常委、监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2.常委会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协调后,报分管副书记、书记决定;书记正式决定前,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征求各常委的意见。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常委会成员必须自觉维护区纪委的权威,执行常委会的决定。常委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市纪委和区委报告。但在常委会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3.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拟以区纪委或区纪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

4.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区纪委办公室及时通知承办部门抓好落实,并组织力量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大事项由常委、监委委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督办和落实。决策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由主办部门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汇报,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