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促进信访办理督办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央纪委信访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范围
1、超期仍未报结的;
2、上级交办或领导批示要求办理的;
3、承办机关组织不力,调查不认真,或者推诿敷衍甚至压信不办的;
4、经审核后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
5、办理后群众仍然信访举报不断的。
二、办理时限和质量要求
1、不予立案的,三个月内办结;
2、立案的,六个月内办结;
3、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
4、信访件办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三、督办方式
1、采取书面督办、电话督办、现场督办、派员督办等方式督办;
2、每季度定期通报交办件办理情况,对办理不及时、办理质量不高的进行约谈;
3、对超期办理、办理质量不高的交办件进行重点督办。
四、责任追究
对无故拖延、压信不查、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泄露举报信息、以信谋私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