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车使用和管理,杜绝公车私(挪)用现象的发生,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确保机关业务工作正常运转,规范用车程序,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对原有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以下制度:
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
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行车安全;车辆调派使用、燃油管理、维修保养,统一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本制度仅适用于纪委(监委)公务用车。
二、使用管理
(一)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车辆保险等手续齐全,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地下车库指定地点。
(二)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手续,由办公室调派车辆;离开本市用车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三)除办案、机要外原则上不派车,临时紧急情况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四)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
(五)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办公室和单位领导报告。
(六)双休日、节假日、晚上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双休日、节假日应将车钥匙自行保管一套,办公室备用一套。
(七)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一经发现并证实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三、人员管理
(一)驾驶员接受办公室的统一调度,做好日常出车登记管理,每月向办公室核实里程;加油、维修等事宜应选择无派车任务时间执行;
(二)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三)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二项第七条进行处理外,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四)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