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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纪检人·书香】不贪为宝 终会食鱼

时间:2018-01-19 16:49    来源:禹会区纪检监察网  

前两天,外甥拿着试卷上的文言文让我给他翻译。我一看这是节选自《左传·襄公十五年》中的一则故事,一时看不太懂,只好上网查询了一下,才知道故事是说宋国有人得到一块宝玉,把它献给掌管工程的官员子罕,子罕却不接受。献玉的人说:“我把它拿给雕琢玉器的人看,雕玉的人认为这是宝物,所以小人才敢将此玉献给您。”子罕跟这个人说:“我以‘不贪’这个品德为宝,而你以这块玉为宝。你要是把这块玉给了我,那我们都失去了自己的宝物了。我们都还是继续各自拥有自己的宝物吧。”

我在教外甥的同时,自己也是获益匪浅。故事虽小,但寓意深刻,子罕恪守“不贪为宝”的信条,巧妙拒收宝玉,体现出了他的清廉与智慧,而这也正是我需要学习的地方。

不贪为宝,相信是很多人都挂在嘴边的一句话,而如何坚持有权不贪呢?记得小时候看过一个寓言动画片,讲的是一个老者喜欢吃鱼,每天都会安排下人做一条鱼,可鱼不是天天有,有人则看准时机给他送鱼,老者却不要,下人不解,老者回答:“这鱼我要是收下吃了就会被这送鱼的人要挟,丢了官职以后还有鱼可吃吗?所以说这鱼可不能随随便便要,鱼刺卡住了喉咙就得不偿失了。”那时候只觉得动画片很有趣,并不理解其中的寓意,现在回味一番,却发人深省。正如《新序·节士》中的一句话,“受鱼失禄,无以食鱼;不受得禄,终会食鱼”。“鱼”就好比对我们充满诱惑的物质,人只一念贪私,便销刚为柔,塞知为昏,坏了一生人品。

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逾越了党纪国法,最终自食恶果。所以贪,是在自掘坟墓;不贪为宝,才是长久之本。人贵在不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利,这也正是不贪为宝的难得之处。

《劝戒全书》有云:“欲不除,如蛾扑灯,焚身乃止;贪无了,如猩嗜酒,鞭血方休。”古人尚能保持一分清静豁达,我们更应该耐得清苦,洁身自好,时刻严于律己,以不贪为宝,自觉做到“三慎”:使用权力要慎重,始终牢记权力的来源和用权宗旨,切勿以权谋私;对待行贿要慎初,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要切实做到“见微以知萌,见端以知末”;面对诱惑要慎欲,切实做到心不动于利禄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

春节将至,正是各种腐败行为的多发期。希望以此文给大家一些警示与感悟,牢记“受鱼失禄,无以食鱼;不受得禄,终会食鱼”的忠告,把萌发的贪念收回去,把伸出来的手缩回去,真正做到不贪为宝。(禹会区涂山风景区监察员 陈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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