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人·书香】读《郑伯克段于鄢》有感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时间:2018-06-14 10:48    来源:蚌埠市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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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记载了鲁隐公元年发生的一个历史事件——郑伯克段于鄢,情节曲折有趣而又发人深思,于我们纪检人科学合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颇有启发。事件梗概如下:

郑武公之妻武姜,生大儿子窹生(即后来的郑庄公,因出生时脚先出来,武姜讨厌他),二儿子共叔段。武姜因偏爱共叔段而多次在郑武公面前要求立其为世子,郑武公都没有同意。后来郑庄公即位,武姜就要求郑庄公将制邑分封给共叔段,庄公以该地危险不祥没有答应她,并说除了制邑,其他任何地方都可以。武姜就要求分封京邑(郑国旧都城)给共叔段,庄公答应了。共叔段获封京邑后,飞扬跋扈,肆意妄为。先是扩修城墙,再扩张自己的势力范围,将京邑周边的地方都吞并了,还制造兵器招募兵卒,意图谋篡。大夫季仲在共叔段扩修城墙的时候就提醒庄公要早处置,公子吕在共叔段吞并京邑周边的地方时也进谏庄公及早采取措施加以制止,但庄公均没有采纳。直到共叔段联合其母准备里应外合发动兵变时才发兵出击。共叔段贸然的发动兵变,被庄公轻而易举的击败逃亡,客死他国。

在这个故事中,共叔段从思想出问题到严重“违纪违法”正好有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问题的性质也比较切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要求。起初,武姜为共叔段请求封邑时要求就已逾越礼制,制邑尤其是京邑是郑国比较敏感而又重要的军政要地,不宜分封给共叔段。对应当今,相当于党员干部思想层面出现问题,有违纪的倾向、苗头,在这个时候,宜使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让“武姜和共叔段们”红红脸、出出汗,端正思想,及时收手。分封京邑后,共叔段随意扩修城墙,此时已明显违逆礼制。对应当今,相当于党员干部明显违反党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还不算严重,宜使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进行组织调整,让违纪者明显感受到纪律是带电的高压线,动辄则咎。再后来,共叔段“命西鄙北鄙贰于己”、“收贰以为己邑”,已经明目张胆地扩张自己的势力范围了,这个时候的他已处在和郑庄公爆发争国战争的边缘。对应当今,相当于党员干部已严重违纪,处于违法的边缘,宜使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给予党纪重处分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使其悬崖勒马。最后,共叔段“缮甲兵,具卒乘,将袭郑”的时候,郑庄公才终于决定处理他,打败共叔段,共叔段逃跑。对应当今,相当于党员干部已严重违纪违法,应审查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共叔段从思想出问题到严重“违纪违法”的过程中,郑庄公作为能够有效制止、惩防他的人,没有及时发挥作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反倒放任自流,最终酿成共叔段失败出逃的苦果。如果从一开始共叔段思想出问题的时候就及时批评教育,或者在共叔段“都城过百雉”的时候将他调出京邑,应不至于如此。

党员领导干部都是有血有肉、实实在在的人,所以在面对欲望的时候难免会无法自拔,导致犯错,但是犯错不等于无药可救,关键是预防惩治体系能否及时发现,并科学处置。发现制止的越早,“治病救人”的效果越明显;发现处理的越迟,代价则明显增加,如果等到严重违纪违法的时候再处理,则为时已晚。因此,应在监督执纪过程中,积极践行“四种形态”,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五河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沈荣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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